关于开展2008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中小企字〔2008〕32号
各区贸工局,各有关企业:
为扶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不断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受理2008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本资助计划资助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是指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
凡属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以及在我市举办的,符合《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已获得会展业市财政资金资助或已列入市财政资金资助计划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二、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
(二)对企业在所参加展会会刊上刊登广告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在展会会刊(仅限封面、封底、封二、封三以及插页)上刊登广告实际发生广告费的30%,但每家企业每次会刊广告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次展会会刊广告费实际发生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
上述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两项资助总额,每个申报年度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助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资助自行参加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发生时间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即企业在上述限定年度内实际参展发生的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均可申请资助,但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累计总额应不低于2万元,或参展次数累计应不少于2次。
(二)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2007年已获得本资助计划资助的企业,今年不得再将2006年所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包括未获得资助的展会)所发生展位费和广告费用申请资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四、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实际发生展位费用和会刊广告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五)与组展方签定租用展位及刊登会刊广告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六)有关政府部门关于举办展会的批复文件或组展方邀请函的复印件;
(七)企业参展现场照片;
(八)展会会刊广告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并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五、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0月10日止,需申请资助的企业登录蓝色通道网站(http://www.bchannel.cn/bcui/zjsb.aspx)或我中心网站(http://www.szsmb.gov.cn/zxzj.asp)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在上报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报送我中心。
六、审批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报经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刘 绮 0755-82977350
俞怡岚 0755-82977348
邹 明 0755-82975801
许洁丽 0755-82975850
技术支持电话:许洁丽 0755-82975850
传真:0755-829758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7楼706室(五洲宾馆南200米)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新闻转载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